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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尤*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生育男孩尤*(1992年10月14日出生)现已成年,原告与被告生育男孩李*(1996年5月17日出生)现就读大学二年级。2009年,原告患骨骨头坏死,丧失了劳动能力,从此被告赚弃原告,不为原告治疗,原告向亲友借款30,000余元治疗,原告回娘家几个月,被告不闻不问,而且一分钱不给,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有欠北票信用社5,900元贷款,要求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生活二十多年,还有夫妻感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生育男孩尤*(1992年10月14日出生)现已成年,原告与被告生育男孩李*(1996年5月17日出生)现就读大学二年级。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4年10月分居至今近一年,亦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条件,故此本院对其主张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不予认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北票市南八家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住院病案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已建立起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正视家庭问题,增强家庭责任感,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坦诚沟通,化解夫妻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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