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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