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原告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吕*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徐某某与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范**诉被告李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任被告起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孔*诉被告张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