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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诉被告张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X及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X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2年10月份相识,2013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在2014年1月18日生一女孩张*,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2013年7月份也是原告怀孕3个月的期间,被告不找任何工作干,整天出去打麻将赌钱,整个家庭到了濒临破产的地步。原告多次劝阻被告,被告不但不停止赌钱,而且变本加厉越来越厉害。致使两人的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也无和好可能。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孔X与被告张X于2012年10月份相识,2013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在2014年1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张宇涵。原告认为被告经常赌博,不干任何工作,致使两人的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也无和好可能。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以上认定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原、被告陈述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原、被告婚后生育子女,年龄尚幼,原、被告离婚,对子女的成长不利,另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如果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孔X与被告张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孔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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