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毛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X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就己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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