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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毛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X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就己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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