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苑*生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苑XX诉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XX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苑X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生一女孩苑朝阳,现在其处;婚后感情一般,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双方于2011年9月分居至今,不知被告去向。现其与被告感情已破裂,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其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侯XX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苑XX与被告侯XX于2005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苑朝阳,现暂由原告抚养;双方自2011年9月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本院于2015年6月13日通过《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及传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但其未于法定期间内应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南票区*民委员会《证明》等载卷佐证;已经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但现因双方分居已逾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及抚育费的给付方式及数额,本院将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保障其权益为原则,综合双方的能力与条件等实际情况依法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苑XX与被告侯XX离婚。

二、婚生女苑朝阳由原告苑XX抚养,被告侯XX每月给付抚育费计人民币3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始至苑朝阳年满18周岁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清结当年抚育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