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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