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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草率结婚,婚生一子曹*(现23岁),二人自结婚以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从无共识,不能同步,时有矛盾发生,随着日益升级,矛盾激化,越演越烈,导致感情破裂,至今已分居三年之久。我心痛不已,一病卧床无人问津。被告不仅冷酷无情,还竟然作出了天理难容,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让我失去了理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此时无需一一列举,仅凭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XX住宅XXXX号楼X单元东门住宅楼一处,及坐落于XX商城XX沿线平房住宅一处依法分割;无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答辩人同意在财产平分的情况下离婚,财产不平均分割的情况下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某二人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2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10月9日生有一子曹*。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载卷,经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20余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生育一男孩,双方存在良好的婚姻基础,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原告曹某某起诉离婚,被告王某某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及家庭有深厚的感情,原告应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邮递费40.00元,合计340.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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