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X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二人于2012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李*现年二周岁(2013年4月29日生)。婚后感情一般,二人因为地域生活不一样产生矛盾,性格也不和,经常生气打架。2015年3月曾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考虑孩子撤诉,但二人又生气打架,无法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归原告扶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李XX辩称,原告所诉的结婚及婚生子情况属实,但其他情况不属实,被告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孩子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希望与原告好好生活,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系自由恋爱,于2012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李*现年二周岁(2013年4月29日生),婚初感情尚可,后二人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3月原告曾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考虑孩子撤诉。2015年8月原告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李*归原告扶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为赁,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稳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扶养教育孩子。二人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多一些理解和关爱,少一些抱怨和责怪,妥善处理夫妻矛盾,还能共同生活。为保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幼儿成长,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XX诉被告李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