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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韩**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XX诉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被告韩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XX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育有一子,现年30岁。原、被告近些年来感情一直不好,最近几年被告总怀疑原告有外遇,常常找茬生气吵架,致使原告精神受到刺激,同时造成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韩XX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所陈述的大部分不属实,原告的所作所为有很多让人怀疑的疑点。另外,房屋是被告父亲留给被告妹妹的,不是被告和原告的共同财产。还有被告的工资这些年都交给原告了,也应该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育有一子,现年30岁。近年来,被告疑虑原告有外遇,而与之生气吵架;原告认为被告是无理猜疑,数年来的共同生活使之不能忍受,故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庭审询问,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另查明,现有被告名下的邱皮沟动迁平房一处,具体位置不详。

以上认定的事实有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笔录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确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准予离婚。关于原告请求的要求分割房屋一项,因其庭审中均未提供房屋的具体相关手续,无法确定房屋座落的位置及产权证号,因此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郭XX与被告韩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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