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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X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X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蔡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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