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XX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原告侯立新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苓诉被告杨再国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长山与被告单**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徐某某与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诉韩**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苑*生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