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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被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宋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XX诉称,潘XX与张XX于1999年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1994年11月25日婚生大女儿张*,2007年8月23日婚生二女儿张*。从2013年开始,张XX经常无故殴打潘XX,外出打工挣钱从来不交给家里,经常赌博。在2014年2月,张XX再次无故殴打潘XX,致使潘XX眼底充血,在朝阳治疗花费1000多元钱。至此潘XX开始与张XX分居。目前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生二女儿张*归潘XX抚养,张XX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被告不可能无故打人。另外原被告婚生长女张*订婚所得彩礼款7万元被原告拿走。原告应将张*所得的彩礼7万元立即返还给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将共同财产人民币3万元借给原告妹妹潘*。另被告要求抚养二女儿张*,因原告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固定收入,被告要求抚养子女,由原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XX与被告张XX于1999年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1994年11月25日婚生大女儿张*,2007年8月23日婚生二女儿张*。婚后原告认为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且经常赌博,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婚生二女儿张*归原告抚养教育,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以上认定事实,有大兴*村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原、被告陈述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但已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双方分居时间也比较短。如果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潘XX与被告张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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