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承担;财产分割费1,000.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立新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苓诉被告杨再国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华诉被告李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平*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