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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智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动手打原告,给原告身体和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后育有一女,原告要求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购买奥迪车一台,向原告借款5万元,要求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存在借款行为。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被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除自身陈述外未提供证据。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15日婚生一子取名张xx。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已分居。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虽存在家庭矛盾,但还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因此,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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