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150.00元后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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