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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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