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香诉被告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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