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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甲与闫*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甲诉被告闫*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乙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13日结婚登记,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但是原告将被告带来的3个女孩子都视为亲生孩子,把她们陆续抚养成人,供上大学,都已参加工作,对此,原告耗尽了婚前拆迁补偿款50多万元,还累了一身病,最后生活期间还负外债124920.00元。(其中欠刘*10000.00元,杨*10000.00元,王姐8000.00元,王小8000.00元,李*15000.00元,沈传信2800.00元,郭四3200.00元,闫佰林3600.00元),同时原告积劳成疾,于2012年冬天患上肾病综合症住院,2014年冬天又患脑梗死、癫痫、高血压3级、中风等多种病症住院。出院后,正当原告衣食住行需要被告精心伺候时,被告却嫌弃原告体弱多病,不能干活,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不体贴照顾、护理,故意使原告生气,还逼一个写医嘱,让把财产都留给被告,不让给母亲,公证处没同意就没办成。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从2014年11月份进入冬季,被告不顾原告的死活,自己独自搬到骗取国家的低保楼上享福居住,狠心的把原告扔在冰冷的农村地房居住,没人烧炕,没人做饭,只能靠老母亲和兄弟照顾原告度日,被告还不时的来到母亲和兄弟家中无理取闹,这在派出所都有报警记录。然后还把家中粉碎机、电磨、电线贪黑偷着卖掉,还把房照和土地使用证,新建房批件拿走藏起来,原告要多次都不给,就想霸占财产,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实在让原告无法忍受。原告认为,自己年老生病期间,被告不尽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也不提供经济来源和生活帮助,背信弃义。原告不能谅解被告,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经过几次协商离婚事宜,被告总想独吞财产,因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三轮电动车一台(约8700.00元)、海信冰箱一台(约1700.00元)、小鸭子洗衣机一台(约700.00元)双方依法平分;3、共同债务124920.00元,原、被告平均偿还;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闫*乙未出庭应诉,但于庭前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一份,并明确表示其不同意离婚,答辩意见为:1、我三个孩子上学的学费与原告没有关系,我们再婚时我自己带来3.2万元现金,我这里有证据(我这里出具买房契约);大女儿上学时的费用是在西南科技大学贷款上的学(贷款5年),孩子毕业后偿还了4.3万元。2、我与原告结婚时自己带来了45头成猪。3、原告与我结婚时我根本就不知道他有拆迁补偿款50多万元,请原告拿出我们结婚前他拆迁补偿的证据。4、外债不是原告诉状上说的124920.00元的数字,就诉状所列的借款人累计是60600.00元,我不知道怎么算出124920.00元的数字。另外,被告还借我三姨32000.00元为什么没在这里提出?5、原告有病时我通知原告家人,原告的妹妹说不管,一个人都没来,是我姑爷和我二女儿、三女儿、我三姨的儿子共同将被告送至中日联谊医院住院4天后转至双*医院继续治疗8天,怎么能说我不给原告看病?6、原告提出我不照顾他,国家给我一套廉住房,我拉着他到楼上去住,原告坚决不去,理由是:离房子远,在家能照顾房子,还能看着他母亲。所以原告就没上楼上去住。我经常回家去看他,我开资还给原告500.00元钱,第二天原告不让我在家住,撵我上楼住。关于房照和土地使用证是原告让我拿楼上去的,怕房照丢了。一次我回原告居住处,原告与我说:“我家的人说不让要你了,说我活不了几年了,让我和你离婚,财产都能归我弟弟家,说给你就白瞎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在原告处居住,未生育子女,2014年11月份被告搬至双阳区阳光小区居住至今。

上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状、结婚登记表等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八年有余,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偶尔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之程度。原告提出离婚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闫*甲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1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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