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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曲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4月20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子曲笑男,今年十岁,婚后双方感情很一般,由于原告性格比较内向,而被告很强势,所以导致双方因很多观点和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以至于双方常年不说话,近二年来双方虽同室但不同居,彼此之间毫无互相关心和共同语言。因此原告认为双方之婚姻已经死亡,无需任何拯救和存续的必要。双方结婚至今有现金存款十一万元,另外有双*商银行股金九万元,登记在被告哥哥李*名下。上列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按婚姻法规定平均分割。2014年1月原告父母出资为原告购买起亚轿车一辆,现价大约八万元,如果被告要车,支付原告40000.00元车款,入股被告不同意要车,原告接收给被告车款40000.00元,孩子曲笑男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承担抚育费500.00元,直至曲笑男十八周岁。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虽未发生足以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家暴、第三者插足等对抗性矛盾,但现实的婚姻状况对双方都是一种折磨,无法忍受,所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男孩曲笑男(10周岁)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承担抚育费500.00元,至曲笑男18周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①双*商银行股金九万元(¥90000.00元);2013年、2014年每年分红9600.00元,二年分红共19200.00元。②现金存款十一万元(¥110000.00元)双方平均分割。③起亚轿车一台价格八万元(¥80000.00元),车归被告所有,被告给原告40000.00元,若被告不要车,原告给被告40000.00元,车归原告。4、诉讼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双方没有感情不成立,同室但不同居也不成立,我认为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另外因为我们有孩子,我们必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们之间只是缺乏沟通,需要亲人来调解一下,如果一时冲动离婚是对孩子、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对于原告诉状中的三方面的财产、我们居住的房子及原告住房公积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法院判离,我要求平分以上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婚生男孩曲笑男,2005年6月21日生。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11年之久,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子女,虽因生活琐事偶尔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之程度。原告提出离婚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曲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1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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