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中,李XX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XX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李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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