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胡**、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胡*、张*离婚纠纷一案,舒*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了(2014)舒*一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舒*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一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