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经协商均同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要求撤回离婚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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