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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2015)和头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3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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