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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