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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甲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隋芙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甲诉称:原、被告与1989年3月经自由恋爱订婚,于1991年12月16日在龙井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有一名婚生子女(韩*乙,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在校大四学生,现由原告负责支付学费及生活费)。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于2011年12月离家出走之后,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2月2日,被告被宣告为失踪人。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韩*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原:1、原告的身份证及原、被告的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1年12月16日,在龙井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3、(2014)龙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李*为宣告失踪人。经庭审,本院认为原告韩*甲提供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均予以采信。

被告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庭审采信的证据,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与1989年3月经自由恋爱订婚,于1991年12月16日在龙井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有一名婚生子女韩*(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在校大四学生)由原告负责支付学费及生活费。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于2011年12月离家出走之后,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2月2日,被告被宣告为失踪人。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为房屋一栋及农用拖拉机一台。原、被告之间无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自从被告于2011年12月份离家出走之后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无法维持正常的夫妻生活。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韩*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韩*甲与被告李*离婚。

二、双方各自穿用衣物归各自所有。

三、房屋一栋及农用拖拉机一台归原告韩*甲所有。

四、婚生子女韩*(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在校大四学生)的生活费及学费由原告韩*甲负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韩*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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