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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任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诉称:李*某、任*甲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任*乙,2014年4月出生。双方婚后感情尚好,李*某怀孕生下女儿之后,双方经常吵架,任*甲经常骂人,日常生活中只给较少的生活费,夫妻感情已破裂。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与任*甲离婚;2.婚生女由李*某抚养,任*甲支付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任*甲辩称:李某某所述与事实不符,结婚后李某某经常回娘家,但不想离婚,且婚生女年龄太小,离婚不利于孩子成长,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任*甲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生育一女,取名任*乙。李某某与任*甲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现*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李某某抚养,任*甲支付抚养费。任*甲不同意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沟通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李某某与任*甲告结婚后会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未产生较大家庭矛盾,尚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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