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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与韩**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诉被告韩宗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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