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崔*与宋*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韩*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袁**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藏法臣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审一案的判决书
原告叶*军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