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沙大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2001年3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口角,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离婚,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