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臧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