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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云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某诉称:我与佟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冬季,佟某某被查出患有生殖性支原体感染疾病,并影响生育,自此我们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4月佟某某动手打我,我们开始分居,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请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

佟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我之前患有支原体感染疾病,但此病不影响生育,且现已痊愈。我们之前争吵都是因家庭琐事,双方之间都有肢体冲突,不能归于家庭暴力的形式,且双方的矛盾可以调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佟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自2015年4月16日开始分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王某某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但反对草率离婚。本案王某某以佟某某患有支原体感染疾病并影响生育,双方自此产生矛盾,佟某某有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应向本院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为真,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未能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感情,和睦相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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