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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金林,被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于2001年8月3日生育一女孩任xx。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而且经常酗酒,酒后对原告打骂,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打骂,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被告已经分居3个月,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务、债权。原、被告双方无法继续一起生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任x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5000元,抚养到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任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1月登记结婚,婚生女任xx,2001年8月3日出生。原告称,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却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因此,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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