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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5元,退还原告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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