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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