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林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祝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王某某与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臧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