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张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竭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闫XX与邓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离婚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