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谢**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与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可以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47号民生调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