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与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可以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47号民生调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满某某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