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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不到半年,于2015年5月15日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性格差异,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原系同学,双方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告未提供证据。被告提供了微信记录、照片等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双方自由恋爱,于2015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出现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提供的反驳证据证实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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