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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同居一年后于2015年5月2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目前怀孕十周。由于被告不对原告履行夫妻间相互扶持的义务,而且被告要求与原告离婚,把存在原告名下家里的存款42700元未经原告同意全部取出,不给原告生活费,还强行把原告价值26700元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拿走。目前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特依法起诉到法院,考虑到被告不同意要孩子,原告需要做人工流产,需要手术医疗费和术后休养的生活费,请求法庭以维护妇女权益出发,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价值26700元的金首饰,平分家庭共同存款42700元,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生活费等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说的那个卡里的钱,是被告母亲给原、被告结婚用的,已被被告母亲要回。原告说的金首饰,被告没看见,一直在原告处。被告要求原告把孩子打掉,被告和被告母亲带原告去做,手术所有费用由被告和被告母亲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2日通过网络相识,于5月4日见面并开始同居。2015年5月27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鸡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6月2日,被告李某某的母亲给付*、被告人民币9万元用于结婚花销,原告于当日将上述9万元存入其名开户的银行卡中,原、被告于6月4日在鸡西*限公司花费26702元为原告购买金项链、金手链各一条(货重99.636克),另购买了其他物品。后因结婚仪式的花销,原、被告产生矛盾,被告李某某将原告王某某佩戴的金项链、金手链及银行卡(当时卡内余额42700元)抢下。原告王某某现已怀孕十周。

上述事实有鸡东县民政局的证明、绿卡通交易明细、鸡西*有限公司保证单复印件、银联商务刷卡记录复印件、谈话录音光碟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诉讼来院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共同为原告购买的金项链、金手链,为原告的个人物品,应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原告银行卡内的存款42700元是原、被告结婚登记后,被告母亲对原、被告的赠与,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平分。原告王某某人工流产的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原告王某某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归原告王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返还给原告王某某,其他物品归被告李某某所有;

三、存款42700元,原、被告各分得21350元,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返还给原告王某某21350元;

四、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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