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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1月6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双方结婚后,开始感情尚好。2010年被告经常酗酒、赌博,不顾家庭,工资不为家庭所用。原告自行负担家庭的生活费。原告要求被告改正恶习,被告不但不理,还经常酗酒后对原告大打出手。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平分。

被告辩称

被*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暂时无劳动能力,但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被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存在、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10年后,被告经常酗酒后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提出双方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被告万某某经鸡*民医院诊断为双侧股骨头坏死,于2013年12月5日取得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等级为肆级。现被告万某某居住的位于哈达镇青山村三间土瓦结构房屋系原告王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时风牌24马力四轮车一辆、面瓜子脱粒机一台。婚后共同外债13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鸡东县*民委员会证明、诊断书、残疾证、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票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万某某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32875元,原告王某某认可13000元,因被告万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故本院仅对13000元的共同债务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仍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考虑到被告现身患疾病,只要原告多关心被告,双方多沟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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