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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而吵架,被告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被告母亲、姐姐、儿子也找茬骂原告,原告在被告家中生活受气,不拿原告当人看,也不给原告好眼神,原告一只手残疾不去干活就受到打骂,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诉称:原告所诉的事实与理由不是事实,原、被告在生活中,被告对原告一直很好,真心对待原告,珍惜婚姻家庭,但是原告母亲没有得到预想的原被告每次去串门都得向其给钱的愿望,指使原告与被告离婚,而原告有时不顾及家中农活繁忙经常回娘家并将所带现金和所带的金首饰置换现金进行挥霍,导致了夫妻有时吵架,被告没有对原告家施家庭暴力,被告家人也未有打骂过原告,夫妻感情未有破裂,夫妻能够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于2014年3月24日经鸡东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在结婚后的日常生活中有时为家庭琐事而吵架,原告即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结婚后的日常生活中,虽然有时因家庭琐事吵架,但是不能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方面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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