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以原被告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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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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