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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与再审被申请人黄*离婚纠纷一案再审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黄*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陈*申请再审称:陈*对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判决双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损害赔偿有异议。1、黄*贸然提出离婚,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陈*作为无过错方,应当得到赔偿。具体为:黄*在广东经营绿化工程所得工程款6万元、婚后购买的一辆三菱汽车折价份额8.5万元、陈*应黄*的要求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6.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礼金2万元。2、贵港*法院二审没有按法律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仅审判长一人对陈*进行问话,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贵港*民法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改判黄*分割共同财产及给予赔偿,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黄*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提出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诉讼权利,并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亦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陈*主张黄*在广东经营绿化工程所得工程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举证证明黄*是否在广东经营绿化工程以及工程款具体数额。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三菱汽车系黄*在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属于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陈*请求黄*支付因辞职造成的损失6.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礼金2万元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贵港*法院二审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决定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恰当。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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