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以被告张某某已有悔改,愿意与其和好,继续共同生活为由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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