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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与被告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5年3月26日登记结婚,1996年4月2日生育儿子程*乙,现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在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而吵闹和打架,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巡场镇金龙街北段的住房一套平均分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现原告李*某也无法联系,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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