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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前夫病故后,原告于1997年12月20日与前夫之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李*。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难以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12年8月,原告离家打工至今。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200元直至成年;财产正房楼上下各1格,厨房1格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结婚的事实过程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现家里有我与原告所生儿子,还有原告与其前夫所生儿子、媳妇、侄子五人,我因生病身体有残疾,原告大儿子生病手术造成家庭更加困难,原告才外出打工。原告在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所以要求与我离婚,我不想离婚,我觉得我们没有感情破裂,而且我身体残疾,无法正常工作赚钱,还要养育未成年儿子,实在太困难了。

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

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原件、结婚证原件各一份,用于证实原告身份信息及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

经质证,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庭审和质证、认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前夫病故后,原告于1997年12月20日与前夫之弟即被告李*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儿子李*某,17岁(生于1998年8月12日)。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后原告离家打工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97年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多年,有一定婚姻基础,且生育子女,本应是美满幸福的家庭,夫妻间之所以产生矛盾是因双方缺乏相互理解及对家庭琐事的处理不当,虽会对夫妻感情产生影响,但双方仍有共同生活的婚姻基础,未到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程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因无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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