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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0月9日在原彬县新堡子乡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了结婚手续,2006年8月12日生育长女张**,现随被告生活。2009年2月24日生育次女张*,现随原告生活。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琐事殴打原告。2012年3月份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原告带着次女张*离家外出打工,至今与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原告于2014年6月份向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2014)彬*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已过半年之久,原、被告仍未和好。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次女张*由原告抚养,长女张**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

2、(2014)彬*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再未联系。

本院出示了2015年8月5日对被告之父张*乙询问笔录1份,其证实被告张*某现在福建打工,2014年收麦时节回过家,之后再没有回过家,且经常换电话号码,家里也联系不上他。

原告对张*乙询问笔录质证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2014)彬*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对张*乙询问笔录,原告无异议,予以认定。

综上原告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认证,可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98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年底举行了结婚仪式,2000年10月9日在原彬县新堡子乡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8月12日生育长女张**,现随被告生活。2009年2月24日生育次女张*,现随原告生活。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琐事殴打原告。2012年3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外出打工,2014年2月份,被告将原告找回,双方在福州打工住所同居生活时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同年7月10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2014)彬*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后,原、被告未和好,仍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3月份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外出打工后,直至2014年2月份经协调和好,但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为此,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被告未和好,仍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对原告的其它诉请,本案不予审处,待被告有下落后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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