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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以自己需要外出治病和打工,不能及时回来参加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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