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以自己需要外出治病和打工,不能及时回来参加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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