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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和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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