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和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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